婚姻法18周歲結婚的規定
一、婚姻法18周歲結婚的規定
婚姻法18周歲結婚在我國是沒有這種規定的,同時婚姻法已經失效,現改為民法典,我國現行的法律有所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因此,18歲是不允許結婚的,應當等達到了上述年齡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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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辦理結婚登記需要什么材料
1.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2.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三、結婚登記程序三個步驟
結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法律快車提醒您,婚姻登記的流程為:
1.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提交相關的證件和材料。
3.婚姻登記機關對其證件和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4.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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