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好我們的“臉”
隨著互聯網快速發展,自媒體產業已成為新興行業。大眾傳播、獲取信息的方式更加容易,但同時自媒體的開放性、傳播性和時效性也引起了各種社會問題,例如網絡暴力、肖像權侵害等。近日,金昌市金川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張某訴某照相館侵犯肖像權糾紛案。
(資料圖片)
案情速遞
2021年,原告張某在被告照相館拍攝證件照后,被告未將張某證件照底片刪除,且未經張某同意,于2021年8月私自在其擁有一千三百多名粉絲的抖音賬號,以原告的證件照為素材制作短視頻公開發布。雖然照相館現已關門歇業,但抖音賬號仍然存續,并未注銷。張某遂向金川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照相館刪除侵權視頻,進行賠禮道歉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1.被告以書面形式對原告賠禮道歉,致歉內容交由法院審核,如逾期不執行上述內容,則由法院選擇一家本地區報紙刊登判決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被告承擔;2.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后被告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并將書面道歉信交至法院。
法官說法
本案被告為擴大照相館影響增收,未經原告同意,以原告的證件照為素材,制作視頻在抖音賬號發布的行為侵害了原告肖像權,應當承擔肖像權侵權責任。被告實際增收與否,并不影響其侵權事實的成立。被告對原告的肖像雖無丑化、污損行為,但與未經肖像人同意擅自使用、公開肖像,分屬兩種不同的侵權方式,被告以此否認對原告構成侵權,屬偷換概念。基于被告的侵權行為應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溫馨提示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應當適時了解哪些行為屬于侵犯肖像權,才能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和更好保護自己的肖像權。肖像權一旦受到侵害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進而推動全社會形成嚴格尊重他人肖像的知法守法氛圍。
原標題:《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好我們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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