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視訊: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例-當前獨家
土地租賃過程中產生的法律糾紛全國每年都有很多,下面讓我們來看一個關于土地糾紛的案例,希望可以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2)惠中法民二終字第14號
(資料圖)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城,男,1957年8月出生,惠陽市人,住該市淡水鎮鐵西墩62號。
委托代理人:李*英,女,與上訴人系夫妻關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惠陽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下稱**房地產公司)。住所地:惠陽市淡水鎮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李*雄,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晨,**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輝,該司職員。
原審原告:財*行(中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財*行)。
法定代表人:曾*華,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晨,**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淡水新陽城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城公司)。住所地:淡水鎮。
法定代表人:巫*新,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晨,**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黃*城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惠陽市人民法院(2001)惠陽秋民初字第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1996年10月1日,原審原告**城公司與原**淡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物業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城公司將其位于惠陽市淡水人民路邊新陽城地段約8000平方米土地租給物業公司經營使用,租期從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1996年12月25日**城公司出具授權書,委托物業公司將該土地出租給他人作為經營客運站使用。1996年12月26日,物業公司與原審被告黃*城簽訂《惠陽市淡水中心客運站租賃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將位于惠陽市淡水人民路邊新陽城地段約8000平方米土地租給原審被告黃*城經營客運站使用。租期從1997年1月15日至2000年1月15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原審被告黃*城須于每月5日前交清當月租金,逾期每日滯納金按每月租金10%罰款,并在簽訂合同時交納相當于2個月租金的押金給原物業公司,合同期滿后退還給原審被告黃*城。租賃土地只能作客運站及車輛停放使用。合同簽訂當日,原審被告黃*城交付31600元租地押金給**房地產公司。原審被告黃*城租賃上述土地后即對該土地進行了平整,并在該地建起圍墻和搭建臨時建筑物鐵皮屋經營客運車站至今。1996年12月28日物業公司又出具委托書,全權委托原審原告**房地產公司代其公司向原審被告黃*城收取上述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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