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健身卡能不能退?湖里法院提醒市民注意
【資料圖】
與天天健身房簽訂了《私教服務協議》,指定由資深教練小高(化名)為其提供健身服務,健身房也為小張配備了相應健身團隊并拉微信群溝通健身事項。然而小張前兩次去健身房上課,都不是由指定教練小高授課。2021年5月31日,小張提前在微信群里約好第三次去健身,可到了現場卻發現團隊“失聯”,不僅人不在場,通過微信和電話都無法聯系。小張獨自一人從晚上7點多等到9點多,教練小高告知部門團建,不在健身房,“忘記跟你說了”。小張怒了,在與健身房溝通及向工商投訴無果后,起訴至法院要求解約退款。
法院認為,天天健身房前兩次課程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健身服務,第三次課程甚至未提前告知小張無法提供服務,也未及時在微信群內答復小張,其行為存在過錯,且嚴重損害小張對天天健身房的信賴,由于雙方已經發生較大爭執并經小張向工商主管部門投訴,信賴基礎實質上已經喪失,合同事實上難以繼續履行。故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私教服務協議》,天天健身房退還小張剩余未使用課程費用。
案例2
辦卡后未消費
能解約嗎?
小鄭(化名)平時不怎么健身,有一天途經某健身房,萌發起健身熱情,于是和健身房簽訂了《會員服務協議》和《私教服務協議》。但小鄭當天下午思前想后,覺得不想去健身,于是和健身房協商解約退款,可健身房認為自己并無過錯,已為小鄭進行健身評估等服務并支付教練抽成,且協議中明確約定:“協議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約;會員入會定金及會費一經支付不得單方退還”等內容,小鄭無權要求解約退款,雙方僵持不下。
在法院調解下,小鄭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承擔一定違約責任。健身房也認識到“不予退款”是加重消費者負擔的無效格式條款,且健身服務具有較高的人身屬性,不宜強制履行。因此,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健身房退還部分款項。
●法官說法
在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符合約定的服務是應有之義。經營者設置的加重消費者責任、減免自身義務的不公平格式條款也應屬無效。具體到健身服務消費來看,因其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而區別于其他消費,且必須以各方積極參與、溝通、配合作為履行合同的基礎,故不宜強制履行。因此在經營者存在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主張行使法定解除權要求解除合同,而在經營者無違約或過錯行為的情況下,如消費者堅持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可對其解除合同的訴求予以支持,但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營者所提供服務的情況,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等,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其違約責任。
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式消費、辦理預付卡時應貨比三家,盡量選擇信譽度高、規模較大的商家;明確預付卡的使用范圍、期限、功能、退款條件、違約責任等條款,特別要關注商家終止服務、轉讓等限制性約定;妥善保管好辦卡時簽訂的有關協議、付款發票等證據,便于日后出現糾紛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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