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盜竊1人銷贓均獲刑
【資料圖】
電力公司施工人員與廢品收購站老板合謀偷盜價值近150萬元電纜
4人盜竊1人銷贓均獲刑
本報訊(記者陳太東)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涂某云、李某新、李某、王某麗盜竊罪以及被告人許某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進行宣判,以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涂某云、李某新等4人13年11個月至3年不等刑期,判處罰金30萬元至5萬元不等,其中王某麗被判處緩刑5年;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許某強有期徒刑3年,判處罰金5萬元。
據了解,被告人涂某云為某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員,因缺錢產生盜竊公司鋁絞線轉賣獲利的想法。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涂某云盜竊前與李某和經營廢品收購站的李某新、王某麗夫婦通謀,共盜竊電纜線15次,共17盤。得手后,李某新、王某麗夫婦將電纜線賣給經營廢品收購站的許某強,許某強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并將電纜線運至廣東的廢品收購站售賣。涂某云獲利100萬余元,李某獲利不少于8.5萬元,李某新、王某麗夫婦獲利22萬余元,許某強獲利不少于7萬元。
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涂某云、李某新、李某、王某麗合謀以秘密方式竊取被害單位17盤鋁絞線價值14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許某強從事廢品收購,明知是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仍進行收購,情節嚴重,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積極退賠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諒解。在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審理法官表示,電纜是重要的電力設施,是安全運輸電力的有效保證,關系著千家萬戶的正常生活。本案中,被告人心存僥幸偷盜、變賣、收購電力設備并從中牟利,觸犯了“法網”,因此“領罪上身”。法官提醒,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即構成盜竊罪,將受到刑法的制裁。“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勿為了快速謀取錢財而走上不歸路,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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