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個人“臉面”不僅關乎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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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出門辦事要“刷臉”的場景越來越多,看似人們得到了方便,但是擔心也與日俱增。日前,國家網信辦發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明確人臉識別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且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才能使用。
刷臉解鎖、刷臉買單、刷臉住店、刷臉考勤、刷臉入園……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刷臉”這一動作,正在越來越頻繁地深入公共生活。“科技改變生活”已成為看得見的現實,但是,如果科技失去了必要的約束和管理,“改變”未必一定是朝著好的方向進行。
人臉識別與指紋識別同屬生物特征識別,兩者的最大不同在于,指紋識別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確認和配合,而人臉識別完全可以在當事人不知不覺間悄悄進行。近年來,非法收集乃至倒賣人臉數據的事情時有發生,由于人臉數據往往會與身份證號、銀行卡號、手機號等個人敏感信息“打包出售”,因此使不少人對人臉識別心存忌憚。究其原因,人臉識別最大的優勢在于簡單快捷,而這種優勢對于不法分子同樣成立——如果個人數據得不到有效保護,人臉識別技術將成為別有用心者的饕餮盛宴。
身處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安全面臨著嚴峻風險。人臉信息作為敏感個人信息,具有直接識別性、獨特性和唯一性,一旦泄露會造成嚴重后果。各路商家在缺乏規范的情況下肆意應用人臉識別,不僅令普通人惴惴不安,同時也是對相關法律的挑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臉識別并無必要,更有甚者,有些遮遮掩掩的人臉識別,連合法和正當都做不到。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體驗:明明只是想授權使用一項服務,App劈頭蓋臉丟過來一個“全家桶”,面對深度捆綁的人臉識別等服務內容,如果不能“照單全收”,往往就一項服務都用不成。
2021年,國家網信辦公布《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提出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進行重點保護,對包括人臉信息在內的核心數據實行嚴格保護。同時明確要求,數據處理者應當保障數據免遭泄露、竊取、篡改、毀損、丟失、非法使用。目前,《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已經列入《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比起已有的各項法律法規,新發布的《征求意見稿》顯然更具針對性,誰能收集人臉信息、需要遵循什么原則、滿足什么條件,這些備受關注的問題都可以從中找到答案。在明確遵循自愿、最少使用、最小存儲原則的基礎上,《征求意見稿》對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條件、使用禁則、備案要求、數據保護、設備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技術突飛猛進的今天,人臉信息的應用場景越來越廣闊。保護個人“臉面”不僅關乎隱私與權益,同時也關乎公共福祉與網絡安全。伴隨著人臉識別新規的發布,商業領域的人臉識別技術將得到有效規范,與此同時,也有助于探索人臉識別技術在公共服務領域的使用邊界——即使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也不應該輕易冒犯個人的隱私與權益。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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