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管理辦法第九條 建造師管理辦法
1、2018年建筑業新標準發布,新版建造師規定出爐,2018年將是建筑業大改之年!擴展閱讀:摘錄一、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新標準即將發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全國共有567家總承包特級企業,而在2017年一年時間全國竟有200余家建筑企業晉升特級,特級企業井噴式增長,建筑市場競爭將進一步加劇與分化!2017年住建部網站公布了《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目前特級資質申請數量呈現出加速的原因主要是“升特”門檻以后會提高,新的特級中要求的業績必須含有:城市管廊、裝配式、PPP等一系列的硬性要求。
2、二、新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即將發布,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2017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對已執行10年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此次意見稿相對于原先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有很大變動:一級建造師全部由住建部進行審批,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
(資料圖)
3、2、“執業”章節內容大幅度改動,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
4、3、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臺。
5、4、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6、5、《征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
7、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
8、6、注冊條件要求。
9、建造師首次注冊,《征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的,《征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10、7、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
11、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
12、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13、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
14、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15、8、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
16、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17、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18、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19、9、繼續教育。
20、新設“繼續教育”章節,統籌管理全國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
21、10、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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