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融資租賃發展,浦東開辟知識產權運用和價值實現新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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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也能進行融資租賃了,企業可以向融資租賃公司租來自己經營所需要的專利等知識產權,也可以將自有知識產權通過融資租賃換來企業發展所需的“真金白銀”。近期,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將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記者從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了解到,本次立法的《若干規定》,其中第七條涉及知識產權的法條,該條款允許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同時要求應當取得租賃標的相關權利并建立評估體系。
《若干規定》第七條,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規定開展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的,應當取得租賃標的相關權利,建立健全適應無形資產特點的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合理確定租金水平。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密切監測無形資產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科學確定無形資產價值,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條款包含了四大突破與創新,一是首次明確了可以用專利權等無形資產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打開知識產權運用與價值實現的新通道;二是首次確定了操作上需取得租賃標的相關權利;三是明確了與固定資產不同的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定價體系、租金水平;四是針對無形資產的特殊性,提出風險監測的規定性防控舉措。“立法的一系列突破,將為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融資租賃建立健全體系打好基礎,做好鋪墊。”
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于“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的相關案件仍存在較大爭議,例如上海高院組織編寫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類案辦案要件指南》曾明確指出:“以收費權、商標權、專利權為租賃物的,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因此,歷史上各地方探索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中,只要涉及資產包構成是以知識產權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就一直缺乏法律條款的明確規定和操作依據。
此次《若干規定》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上海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租賃物需為“固定資產”的限制,體現了本次立法《若干規定》對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推動與創新,尤其是知識產權領域的突破與創新。
融資租賃是繼銀行貸款、公開市場發債之后的第三大債權類融資工具,是金融領域與實體經濟結合最緊密的行業之一,也是助推“中國制造”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金融手段。《若干規定》將進一步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高質量發展和知識產權高水平運用,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對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核心區建設,更加主動融入和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編輯:唐瑋婕
責任編輯:戎兵
轉載:浦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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