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共同分擔風險
隨著科技創新的步伐加快,法院受理的涉技術合同類案件數量也呈上升趨勢。7月26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委托技術研發引發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19年3月15日,委托方——新疆某油服企業(原告)與受托方——成都某公司(被告)簽訂了《委托技術開發及服務合同》,約定由被告就某一項目進行專項技術服務。合同簽訂一周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筆37萬余元的技術服務費。
(資料圖)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并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按約定承擔風險損失。對于雙方共同認定的失敗,被告退還原告所支付費用的30%,同時終止合同;若完全因被告技術水平不夠未能完成項目約定內容,則退還原告所支付費用的100%,同時終止合同。
后來,被告稱低估了產品研發難度,雖然已完成大部分零部件加工工作,但某裝置組裝困難,無法交付,最終在資金、工期、技術等多方原因下未能完全履行合同。
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已支付的全部技術服務費,被告認為在項目研發過程中,其履行了合同部分內容,服務費不應全額退還。因此,原告將被告訴至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
【法官說法】
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不能提交證據證實案涉項目的研發失敗是因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造成的,遂判決被告退還技術服務費37萬余元及利息。
被告不服判決,于6月12日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已經支付了第一筆技術服務費,被告雖并未按時交付符合約定的研發成果,但也履行了合同部分內容,完成了相關器材的設計并出具相應檢測報告,實際進行了生產實驗與研究,并向原告提供了合同約定的科學技術資料、論文,還就案涉研發申請了專利。這些內容的完成具有科研價值,不能全部否定。考慮到公平原則以及國家鼓勵技術進步的價值取向,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案涉合同的技術風險應由原告適當分擔。
法庭組織雙方當事人現場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一致意見:上訴人——成都某公司與被上訴人——新疆某油服企業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及有關技術研究與應用協議解除,成都某公司退還新疆某油服企業技術開發費用16萬元。
【法官提示】
技術開發合同是科研創新的利器,也是爭議糾紛的焦點。各企業在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前,甲乙雙方都要對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點進行仔細評估,履行合同時應按照合同明確約定的內容全面履行義務并留存證據,以降低自身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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