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不能去哪里
一、監外執行不能去哪里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可以去外地。監外執行的人要去外地長住的,必須依程序取得矯正機關的同意,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且罪犯在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資料圖)
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監外執行
對于一般罪犯,都是在監獄內服刑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罪犯有特殊情況,不易在監獄內執行,可以采取監外執行的方法執行刑罰。服刑人員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有以下幾種: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兩項規定的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社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三、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有什么區別
找法網提醒您,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有以下區別:
1.監外執行適用于判決生效后符合法定條件的服刑人員;取保侯審適用于涉嫌犯罪判刑前被拘留或逮捕后符合法定條件的嫌疑犯或被告人。
2.監外執行是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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