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下觀光車時車啟動致摔傷,法院:旅行社和景區各賠35%
老人跟團旅行,下景區觀光車時車輛啟動致摔傷。8月13日記者從北京石景山法院獲悉,該院依法酌情判定原告自擔責30%,被告景區、旅行社各擔責35%即各承擔醫療費8447元、營養費3150元、護理費91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交通費10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97元、殘疾賠償金47053元。
62歲的黃某訴稱,前年6月其參加兩日游活動中,乘大巴車到一景區,旅行社安排原告乘坐景區內觀光車。在觀光車??空荆嬲谙萝?,司機啟動車輛,致原告嚴重摔傷。受傷老人自行前往景區入口尋找工作人員,景區使用非救護車輛送醫。原告在當地醫院就診后,當日轉至北京一醫院,后接受股骨骨折閉合復位螺釘內固定術等。
經診斷,老人左側股骨頸骨折,髖關節活動障礙,術后經一年休養,至今仍活動不便,給其身體和精神造成嚴重損害。原告認為,旅行社未對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景區作為觀光車司機的用人單位應承擔侵權責任,二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二被告拒賠,原告起訴要求其連帶賠償醫療費24134.13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261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78元、殘疾賠償金134436.8元。
(資料圖片)
被告旅行社未到庭。被告景區辯稱,觀光車到站點,旅行團成員集體下車,車啟動后,未及時下車的原告發現同伴下車,遂緊急跳車導致事故。觀光車提示“車輛即將起步,請您扶穩坐好”后逐步起步,符合安全行駛要求,起步時進行安全審視,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石景山法院認為,根據景區提交的通話錄音及庭審中雙方陳述,可認定原告按旅行社安排自行在景區內游覽,乘坐景區觀光車到景點,下車時適逢觀光車啟動致摔傷。景區未進行觀光車啟動前的規范操作,導致原告對車輛行駛狀態判斷不足,在觀光車啟動時下車摔倒。景區有過錯,構成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17條規定,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擔責的,法院應支持。案涉旅行社未舉證其工作人員隨車維護上、下車秩序以及原告自行活動前盡到乘游覽車注意事項的安全提示義務,旅行社應承擔侵權責任。
而原告注意到司機正核實有無上下車人員,但未告知司機而自行下車,亦有一定過錯。
二被告之間并無共同的主觀故意和行為的共同性,不構成《民法典》規定的共同侵權,故法院不支持“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最后酌情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林靖 通訊員 劉麗媛 李雪潔
編輯 蔡文清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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