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崇州法院:劍指偽劣柴油 護航產品安全
(資料圖片)
民主與法制網訊(記者黎志飛)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依法判決被告人林某、羅某等九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十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2020年10月,被告人林某、羅某與毛某 (另案處理)共謀共同出資成立公司,自行調配“非標油”充當柴油進行銷售。2021年3月,在未取得審核批準的情況下,被告人羅某提供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榿泉鎮的某公司經營地,并與林某相互伙同購回液蠟、航煤等原料用于生產“非標油”。林某、羅某等人以車用柴油名義對外銷售,在林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包某、鄒某、李某等人分別負責廠內的生產技術、財務、送貨等。
經查,2021年3月至5月期間,林某等人將生產的“非標油”銷售給被告人陳某、吳某、羅某、王某等人共計376.58噸價值180萬余元,主要用于工程機械及貨車使用。被告人陳某在林某處購得“非標油”后以柴油名義對外銷售金額為16.24萬元,羅某、吳某、王某共同銷售金額為11.32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現場查獲114.25噸“非標油”以及液蠟、循環油等原材料若干。經檢測,現場查獲的“非標油”均不合格,其中硫含量超標80至90余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羅某生產、銷售偽劣柴油,生產、銷售金額達180萬余元;被告人包某、鄒某、李某為林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柴油提供技術支持、支付結算、運輸等幫助,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羅某為主犯;被告人包某、鄒某、李某系從犯。被告人陳某、羅某、吳某、王某銷售偽劣柴油,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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