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類案件量多面廣 法治化治理需形成合力
8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工作情況通報(2018~2023年)》(下稱“《報告》”),梳理了近5年來上海金融法院案件審理的情況。
《報告》顯示,在各種涉及金融機構的案件中,來自證券業的案件數量是最多的,遙遙領先于銀行業、保險業。不過,從涉案金額來看,銀行業排名第一,證券業位居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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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證券業糾紛案件也呈現了一些特征。比如,群體性特征日益顯現,一樁虛假陳述糾紛案件可能會涉及數千人。資本市場糾紛案所涉領域不斷擴展,從主板到新三板、債券市場等,糾紛的變化與資本市場改革高度關聯。
證券業案件數量最多
《報告》顯示,從案由上來看,上海金融法院收案類型涉及金融各領域,收案排名前五的案由分別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16435件,標的金額共67.15億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3463件,標的金額共2614.17億元;融資租賃合同糾紛2423件,標的金額共434.10億元;票據追索權糾紛1525件,標的金額共38.15億元;其他合同糾紛896件,標的金額共1237.43億元。
從行業分布來看,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全部金融案件中,證券業案件數量較多,為17137件;銀行業、保險業案件分別為8091件、1468件;其他金融行業案件為2270件。
從收案標的金額來看,銀行業案件的合計標的金額較大,為3511.76億元,證券業、保險業的這一數據分別為726.97億元、31.83億元。
證券糾紛
群體性特征明顯
《報告》總結了證券業案件的特點與態勢,其中一個特點是證券糾紛的群體性特征日益顯現,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依然任重道遠。
比如,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涉及原告投資者眾多,其中一起涉及某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原告投資者就高達6539人。2022年1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取消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訴訟的立案前置程序后,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涉及上市公司25家,同比增長167%。其中,2018年(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涉及上市公司11家,2019年涉及上市公司1家,2020年涉及上市公司2家,2021年涉及上市公司1家,2022年涉及上市公司17家,2023年(截至8月19日)涉及上市公司8家。
此外,隨著類證券類期貨交易平臺、線上理財機構被清理整頓,投資者起訴平臺機構和經紀公司而引發了多起系列案件。債券違約糾紛的原告雖以機構投資者為主,但其往往也是作為資管計劃、基金或集合信托計劃的管理人提起訴訟,涉及大量基礎投資者。《報告》表示,各方需進一步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強化風險警示和投資者教育,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筑牢資本市場穩健發展基石。
資本市場糾紛多樣化
《報告》還稱,案件類型呈現多樣化趨勢,資本市場糾紛所涉領域不斷擴展。
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和法律規則完善,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證券類糾紛案件類型日益多樣化,涉及領域不斷擴展。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中,為確保權益實現,投資者追加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被告已成為常態。案件所涉領域亦逐漸從主板市場擴展至新三板市場、債券市場,產品種類從股票、債券擴展至資產支持證券等。
例如,債券違約案件涉及多種債券類型,涵蓋債券發行、交易、償付等全周期,糾紛類型從要求發行人支付債券本息擴展為要求相關主體承擔擔保、侵權等責任。私募基金案件涉及產品“募、投、管、退”等各個階段,存在基金內部糾紛與外部糾紛等不同表現形式。
根據《報告》所述,糾紛變化與資本市場改革高度關聯,法治化治理合力需進一步強化。例如,隨著資管新規發布和落實,“剛性兌付”被打破,投資者對受托管理人等主體提起訴訟,包括涉適當性義務糾紛、涉保底安排糾紛、涉清算義務糾紛、涉通道業務糾紛等。股票發行上市注冊制全面推行后,欺詐發行糾紛成為重要的證券糾紛類型,其行為認定與責任形式均與傳統虛假陳述案件存在區別。隨著中介機構責任進一步壓實,“追首惡”“懲幫兇”理念深入人心,涉訴主體范圍進一步擴大。上市公司退市逐漸常態化后,投資者與退市公司的矛盾糾紛更為凸顯,同時引發上市公司因不服退市決定對交易所提起訴訟等新類型糾紛。
《報告》表示,司法案件與金融改革的高度關聯性,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構、金融業界等共同努力,深入研究市場基礎制度重大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形成法治化治理合力,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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