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明確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定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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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14日電 (薄晨棣、高清揚)今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紹,此次發布的《解釋》,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周加海介紹,《解釋》明確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針對司法實踐情況,《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占用并毀壞公益林地五畝以上、商品林地十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針對屢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內曾因非法占用農用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占用的,規定入罪標準減半計算。
《解釋》明確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第二條區分保護級別,按照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作出規定。根據《解釋》規定,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數量達到上述標準五倍以上的,升檔量刑。
《解釋》明確了盜伐林木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量刑標準。《解釋》第三條明確盜伐林木的認定,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此基礎上,第四條根據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盜伐林木罪的三檔量刑標準“數量較大”“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的認定作了規定。
此外,《解釋》明確了濫伐林木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主觀明知和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涉林業證件、文件犯罪的處理規則;明確了涉林木盜竊行為的處理規則;明確了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適用規則;明確了辦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明確了行政與刑事雙向銜接規則。
“《解釋》的公布施行,對于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必將發揮重要作用。”周加海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解釋》的公布施行為契機,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強化對森林資源的刑事司法保護,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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