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哪里起訴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哪里起訴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找法網提醒您,因家庭暴力離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二、家庭暴力的證據如何收集
家庭暴力的證據收集:
1.醫生開具的病歷證明;
2.受害者被實施家暴后進行的傷情鑒定;
3.受害者被家暴后向公安機關、婦聯、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報案求助留存的相關記錄;
4.鄰居、親友等知道存在家庭暴力的人提供的證言。
三、遭到家暴怎樣起訴離婚?
遭遇家暴之后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首先,要準備好以下材料:起訴狀、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相關證據材料等。其中,起訴狀中要說明起訴人對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和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的請求和理由。對于家庭暴力的證據,有直接證據,比如:出警記錄、受傷部位的照片、就醫留下的病例、醫療費單據等;還有間接證據,比如鄰居或者家人的證人證言等。輕微的家庭暴力比較難收集證據,這就需要受害一方在遭受家暴后及時就醫,留存好有效的證據;
2.準備好上述材料之后,起訴人可以到被夫妻雙方中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起訴人居住滿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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