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的小產權房,涉及繼承陷困境
小產權房沒有真正的產權,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尤其近年來在集體土地上建設所謂“小產權房”已經成為一個公眾話題?!靶‘a權房”的權屬存在巨大的爭議,那么它上市流通必然存在多方面的風險。那么小產權房能否繼承?它受法律認可嗎?
【資料圖】
案例回顧
王爺爺一家在2000年,購買了一套小產權房,該房產系王爺爺所居住的村大隊,在村集體土地上自建的小產權房,未辦理任何產權登記。
近日,王爺爺因病離世,這讓王爺爺的老伴張奶奶和四個子女陷入這套小產權房繼承問題的困境,在不知道小產權房能否繼承的情況下,一家人找到“幫傳承”的律師進行咨詢。
律師普法
小產權房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所以,購買的小產權房不能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也不能作為商品房辦理過戶手續,因此無法作為遺產繼承。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也就是說,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可以獲得房子的使用權,就其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進行繼承處分。
律師提示:
因該套小產權房是在王爺爺與張奶奶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因而該套小產權房的相關權益為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本次繼承只能處分屬于王爺爺的部分也就是該房產50%的份額。
如無特殊情形或約定,五人可平分繼承王爺爺的份額,對各自的份額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權益。但以上權益不能對抗行政行為,如果后續進入征遷范圍,五人均不能對抗行政行為,但五人可就征遷補償款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額進行分割。
由于小產權房無法進行產權登記,因此所有繼承人可以書面協議的形式將繼承分配方案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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