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防非集資宣傳月:條例問答
(資料圖)
守住錢袋子·護好幸福家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5月1日頒布施行,在《條例》頒布施行2周年之際,特推出防范非法集資知識系列問答,利用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進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資知識,提高公眾防范非法集資的意識和能力。
問
如何理解《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答
“任何人不因不法行為獲利”是古老的法律格言,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重要共識。《條例》遵循這一立法精神,在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定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并對其處以重罰。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二是其他因非法集資獲利的主體,包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經濟利益的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相關人員,以及在非法集資中獲得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的主體等,都應全額退回所獲利益,作為清退集資資金來源。三是集資參與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得過收益的,在資金清退時應予折抵本金;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超出本金以外的經濟利益,應當依法退回,作為清退集資資金來源。
來源:山東金融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