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叫男友轉賬給表姐,是借款還是贈與?
原、被告互不認識
(資料圖)
無任何聯系
只有銀行轉賬記錄
這錢能否要得回來?
近日,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借款10000元。
(圖源網絡 侵刪)
2018年,趙某與白某婷同在一個城市生活居住,兩人系同事也是情侶,兩人在處于戀愛關系期間,趙某對白某婷的要求幾乎有求必應。
有一天,女朋友白某婷講,表姐需要借款,要趙某借錢給異地居住生活的表姐張某萍,雖然趙某與張某萍素未謀面,也無任何聯系,但礙于面子,趙某也未多想,還是聽從女朋友的話。2018年9月4日,趙某通過銀行轉賬將10000元匯入張某萍的銀行賬戶,因為張某萍在異地,又是女朋友白某婷的親表姐,所以雙方未書寫借條。
2019年,趙某與白某婷結束了戀愛關系,10000元也未見張某萍返還,后經趙某多次電話催要,張某萍均未接聽電話回應,也未還款。
無奈之下,2023年2月14日,趙某以張某萍拒不償還借款為由向欽北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某萍償還趙某銀行轉賬10000元及利息。
被告
我只是幫忙接收趙某給表妹的贈與款項
被告張某萍辯稱,本人與趙某不認識,沒有過任何聯系,亦沒有向趙某借過款,沒有任何借款的協議及約定,不存在借貸關系,其銀行賬戶僅用于幫忙接收趙某向表妹白某婷贈與的款項。
2016年至2019年期間,趙某與白某婷處于戀愛關系,雙方常有資金往來或贈與,本案款項發生時,本人的銀行賬戶僅是用于幫白某婷接收該筆款項,而非向趙某借錢,本人亦沒有使用過該款,因此本案所涉款項并非趙某交付給本人的借款,而是趙某對白某婷的贈與款項。
第三人白某婷辯稱,我與趙某在戀愛交往期間,存在的資金往來都是戀愛同居關系的共同消費和支出,并非借貸的債權債務關系,本案所涉款項為趙某對本人的贈與款項。
法院
與常理不符,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該款屬于贈與
欽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作為出借人,其提供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主張趙某與張某萍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其對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舉證,張某萍及白某婷認為該款是趙某對白某婷的贈與,但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該款項系對白某婷的贈與。
白某婷主張該款是趙某通過轉賬給張某萍,再由張某萍提款10000元現金拿給白某婷,屬于趙某對白某婷的贈與。對此主張法院認為,白某婷與趙某系同事又系情侶,雙方共居一處,趙某轉錢給異地的張某萍,再由異地的張某萍取現金后乘車到白某婷的城市拿給白某婷,熱戀的情侶在戀愛同居期間共同消費和支出還繞一大圈去轉錢,這與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趙某所稱該款是出于白某婷要求才借錢給張某萍比較合理。故趙某請求張某萍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借款期間的利息,因借款時雙方沒有約定支付利息,也沒約定還款期限,趙某要求張某萍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欽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張某萍向趙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理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根據提供的證據證明,不能證明該款項為贈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10000元借款應需返還,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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