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自愿放棄購買社保 出了糾紛公司要擔責-焦點播報
“遇上困難,找工會律師幫忙,問題很快解決了。”6月20日,受助職工饒先生談起自己的維權經歷時,仍激動不已。
原來,2021年7月,饒先生入職四川省攀枝花某工貿有限公司從事機器修理工作,勞動合同顯示,雙方約定月基本工資3500元,合同期到2023年7月31日。實際工作期間,饒先生月平均工資7500元,他稱自己在農村購買了社保、醫保,公司無法繳納,因此2021年7月7日,饒先生簽署《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承諾書》,公司給予社保補貼每月1600元。事后,公司拖欠其三個月的工資。
2022年11月4日,公司以饒先生專業技術水平不達標,無視公司管理規定為由開除了他。而饒先生認為公司系違法開除,并申請了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資料圖】
無奈之下,饒先生向攀枝花市仁和區總工會反映了此事,區總工會指派四川川滇律師事務所律師繆媛媛全程辦理此案。在繆律師的幫助下,饒先生起訴至攀枝花市仁和區法院,請求判決公司支付其工資及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共計47330元。
今年3月29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公司對饒先生2022年8月至10月的工資計算有異議,因為公司代其繳納了社保,扣除相關費用后,饒先生8月的工資是5846.84元、9月的工資是5851.84元、10月的工資是5846.84元,三個月合計是17545.52元。公司依法解除與饒先生的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今年4月27日,仁和區法院作出判決:公司支付饒先生2022年8至10月工資16045.52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8317元,兩項共計34362.52元。
律師說法:
“饒先生月工資到底是多少呢?”“是否存在非法解除勞動關系?”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繆律師表示,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確認饒先生2022年8月至10月工資分別為:5846.84元、5851.84元、5846.84元;按今年11月4日解除勞動合同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應當扣除饒先生領取的工資中支付的社保費1600元,但是交通電話費400元不應扣除,確認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105.67元。
發生糾紛后,公司次日作出“開除通知”,系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故應向饒先生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回顧此案時,繆律師提到了兩點啟示:一是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雖與職工簽訂自愿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最終公司仍然承擔了不利后果。二是本案中,公司無法舉證證明饒先生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告的過錯”,根據歸責原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不合法的,成了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由此承擔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責任。
(四川工人日報記者向曉文)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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