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沙賊只被判刑不用賠償?村民4萬多元損失怎么辦?
記者 劉震
2021年11月,膠州市李哥莊鎮居民王先生發現存放在四甲村的大量河沙被盜,經過蹲守,幾天后王先生將再次前來偷竊的嫌疑人現場抓獲并報警。經過長達近兩年的調查取證,該案件于今年7月27日宣判,主犯董某獲刑14個月。但令王先生疑惑的是,該案件只有刑事審判并未涉及民事賠償,他被偷走的價值44000余元的河沙無處追討。
深夜蹲守,村民抓獲偷沙賊
(資料圖片)
2021年11月,膠州市李哥莊鎮雙京村村民王先生發現自己存放在附近村莊內的河沙被盜,經過測量,被盜河沙大約為2800立方米。11月26日晚10點,王先生經過現場蹲守,將再次前來偷沙的嫌疑人抓獲,隨后報警。“當時他們來了兩輛拉沙的大車,還有一輛挖掘機,全被我扣住了。”王先生說,由于現場人贓并獲,所以他認為案件很快會水落石出,不料一拖就是近兩年。
據王先生介紹,偷沙的嫌疑人董某在被抓后曾返還了大約2000立方米的沙土,但品質卻比王先生儲存的河沙差很多。“他給我返還的沙土市場價格僅有我原來存沙的一半,他這叫偷梁換柱。”王先生說,經過公安機關的鑒定,最終認定董某偷走的河沙總數為800立方米,涉案價值44000余元,對于這一鑒定結果,王先生并不認同。
嫌疑人獲刑14個月,判決書未涉及民事賠償
2023年7月27日,該案件由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膠州市人民法院宣判。判決書寫明,被告董某于2021年11月21日22時許,聯系安排車隊車輛來到膠州市李哥莊鎮四甲村東盜走八百立方左右河沙,經膠州市價格和監測中心認定,被盜河沙價值人民幣44000元。11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董某聯系安排車隊車輛再次行竊未遂。由于董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書沒有涉及民事賠償的部分。
“法院是不是認為我被偷的河沙都還回來了?咋沒有民事賠償的部分呢?”案件宣判后,看到判決書后的王先生十分疑惑。“董某返還的2000立方米沙土的市場差價先不算,那還有800立方米未返還的呢,難道不用賠我錢嗎?”王先生說,自始至終他都沒有接到司法機關關于提起民事訴訟的通知。
律師:檢察院、人民法院有義務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針對這一案件,青島農業大學法學博士、山東潤杰律師事務所律師賈寶金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該條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告訴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定義務,但考慮司法為民的司法理念和本條的立法目的,檢察院應該通知受害人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賈寶金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條雖然不是強制性義務,但畢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了節約司法資源,保障受害人權益,從便民、利民的司法理念出發,此類案件一般都會告知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這樣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又節約了公共資源,不必再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救濟。目前,王先生只能繼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董某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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